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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卿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水检公诉刑诉〔2018〕2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1281********8814,小学肄业,本市水磨沟区**市场**店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庄**号,现住本市水磨沟区**路**号**室。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被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卿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923********0942,初中肄业,导购,户籍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本市无固定住址。2017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被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4日;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卿某某分别从广东、福建等地的微信卖家处收购百余只鹦鹉,通过其位于克拉玛依市的**店铺及微信朋友圈推广的方式,将鹦鹉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及李某某、刘某某、康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

2017年6月16日,卿某某通过李某某的帮助以4000元的价格向饶某某出售一只贾丁氏鹦鹉;2018年2月27 日,民警依法将鹦鹉查获并扣押。2017年7月,卿某某向王某某出售8只澳彩吸蜜鹦鹉。2018年3月22日,民警在**市场**店内将王某某抓获。并依法在王某某店铺内查获鹦鹉16只(其中6只为卿某某向王某某出售的澳彩吸蜜鹦鹉)并将其扣押。2017年12月28日,民警在克拉玛依市**店铺内将卿某某抓获,并在其店铺及家中查获鹦鹉86只。

经鉴定,查获卿某某的86只疑似鸟类野生动物为太阳椎尾鹦鹉、月轮鹦鹉、和尚鹦鹉、红肩金刚鹦鹉、吸蜜鹦鹉、蓝黄金刚鹦鹉、折衷鹦鹉、非洲灰鹦鹉、黑头凯克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其中红肩金刚鹦鹉、蓝黄金刚鹦鹉、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他七种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为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扣押饶某某的1只疑似鸟类野生动物为贾丁氏鹦鹉。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为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王某某的16只疑似鸟类野生动物为亚历山大鹦鹉、澳彩吸蜜鹦鹉及花头鹦鹉,其中亚历山大鹦鹉、澳彩吸蜜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为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花头鹦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李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卿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斌

张华林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卿某某(177********、188********)、王某某(135********)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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