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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坊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青岛*甲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股东张某某,2015年1月,股东变更为**投资控投(上海)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某。2016年4月27日,公司住所地变更为青岛市市北区**路**号。青岛*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股东为**福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路**号。上述两家公司在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艺术品交易、居家服务合同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通过发放宣传单、鸡蛋优惠券、组织老年人活动、讲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底至2017年底在*甲公司(*乙公司)担任业务员,被告人史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在*甲公司(*乙公司)担任业务员,该二人均通过发放宣传单、鸡蛋优惠券、组织老年人活动、讲课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涉及投资人16人,涉及投资金额人民币16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已返还投资人本息472129元,投资人损失1127871元;被告人史某某共涉及投资人43人,涉及投资金额9550000元,已返还投资人本息1385144元,投资人损失8164855元。

后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明细、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桂琴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王某某具有从犯、坦白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因史某某具有从犯、坦白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坚伟

检察官助理:王旭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审计报告一册_;

4.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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