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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叶某某、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区,家住景德镇市****小区**路**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5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区,家住景德镇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企鹅”,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现住景德镇市**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客站开黑的时曾与开出租车的被害人林某某争抢过生意,为此,王某某对林某某怀恨在心。同年6月初,王某某找到被告人叶某某商量想找人教训林某某,并叫叶某某到时候负责帮忙接应。6月8日晚,王某某联系同案人江某某(另案处理),让其找几个人第二天帮忙打一个出租车司机(即被害人林某某)。之后江某某立刻联系了同案人易某某(未满16周岁)和同案人洪某某(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说定此事,并让王某某到时与其二人联系。6月9日早上,王某某电话告知叶某某按计划行事,并叫叶某某等候接应。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洪某某,得知其在“乐点网咖”上网后,便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轿车到珠山区妇幼保健院门口接上洪某某和当时一起在上网的被告人谢某某,之后王某某驾驶汽车往枫叶小区方向行驶。在路上王某某交代洪某某到西客站去乘坐一辆车牌为赣H*****的出租车(即林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枫叶小区最后一排房子那里下车,又安排谢某某去阳光城翡丽花园小区骑一辆电动车到该处等候,等看到出租车开过来就上去撞停出租车。到枫叶小区以后,王某某带着洪某某和谢某某熟悉了周围环境和地形,便将谢某某留下,并带着洪某某驾车驶往西客站。到西客站以后,洪某某下车去寻找目标出租车,王某某则通过微信联系易某某后在三河新村附近接上易某某与同案人“峰峰”(目前在逃,案发前晚在易某某家借宿)。之后王某某再载着其二人往枫叶小区行驶。在路上王某某交代易某某和“峰峰”,等一下看到一辆出租车停下来,司机下了车就去打那名司机。王某某带着易某某、“峰峰”到达枫叶小区以后带着二人熟悉了一下周边环境和地形,又从附近一工地上捡来两根钢管交给其二人,之后自己一人躲在枫叶小区通往古窑的小路上。不久,洪某某乘坐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达枫叶小区王某某事先设计埋伏的地方,谢某某立即驾驶电动车往出租车上撞,但是第一次没有撞上出租车。于是谢某某立即调头再次从左后方冲撞出租车,将出租车撞停以后,谢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害人林某某下车查看情况,此时,易某某、“峰峰”从路边冲出开始用钢管殴打被害人林某某,洪某某见状也从出租车上下来加入对林某某的围殴,对着林某某拳打脚踢。几分钟后,王某某指挥洪某某、易某某、“峰峰”往古窑方向逃跑。之后王某某开车载着其三人逃往阳光城翡丽花园小区后停好车,便联系叶某某驾车前来小区接应并送至各自住处换衣服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当天中午,王某某请所有参与此事的人一同到珠山区“桃花源”饭店吃饭,庆祝殴打林某某一事办成。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对被害人林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谢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借故生非,组织多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林某某,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明知王某某要殴打他人仍提供帮助,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双梅

检察官助理:郑梁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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