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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叶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2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龙泉市**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龙泉市**镇**村**洋**号。因赌博,于2018年3月14日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叶某甲、吴某某在丽水茶苑APP开设茶馆,先后召集叶某乙、瞿某某、陈某某等几十个赌客进入微信和“默往”聊天群,并组织群内成员进入茶馆以“一对一”龙泉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茶馆以每张1.1元或1.13元购入房卡,每盘赌局结束后按每张2元收取四张房卡费,从中赚取房卡费差价。具体为:

一、2020年3月21日至同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开设“懒洋洋”茶馆(茶馆号为13****)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共计抽头渔利4400元。

二、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叶某甲加入与王某某共同经营“懒洋洋”茶馆、“泡泡糖”茶馆(茶馆号为04****)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并约定获利由王某某、叶某甲各占六成、四成。期间,二人共计抽头渔利17600元。 

三、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吴某某共同经营“泡泡糖”茶馆、“大白兔”茶馆(茶馆号为77****)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其中王某某和叶某甲负责管理茶馆,吴某某负责拉赌客入群。三人约定获利由王某某占四成,叶某甲和吴某某各占三成。期间,三人共计抽头渔利127420元。

综上所述,王某某抽头渔利共计149420元,分得获利40900元;叶某甲抽头渔利共计145020元,分得获利32000元;吴某某抽头渔利共计127420元,分得获利14100元。

2020年5月17日,龙泉市公安局民警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同年6月17日,民警将吴某某抓获归案;同年6月23日,叶某甲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9月17日,王某某向龙泉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900元,叶某甲向龙泉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吴某某向龙泉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手机截图、杭州锋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据、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3.证人张某某、叶某丙、童某某、钟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瞿某某、余某某、邱某某、金某某、叶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

6.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科敏

检察官助理:邬燕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告知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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