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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各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邢某某、姚某某等18人参与六合彩赌博,共收取参赌人员下注六合彩赌资258624元,王某某从中获利约11000余元。在王某某组织六合彩赌博期间,被告人各某某负责记录参赌人员赌资及开奖时输赢情况,并将整理账目交予王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各某某的供述;2.证人邢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收取赌资的手机两部;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参赌人员赌资数据汇总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各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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