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吉首市**楼**花园**栋**。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向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某、共同作案人毛某(批捕在逃)、被害人代某某、李某某、“刘**”(真实身份不详)、符某某在永顺县**镇“**民宿”宾馆一客房内采用“斗牛”、“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进行到2月26日凌晨5时许,向某、毛某、王某某等人认为代某某在赌博的过程中作弊,向某遂邀约刘某某、“*货”(真实身份不详)、“*毛”(真实身份不详)三人来到“**民宿”宾馆帮忙,并将代某某、李某某、“刘**”等人带至永顺县**镇**村一贫路口进行威胁,在威胁的过程中王某某持刀指着代某某,要求代某某赔钱。向某看到王某某持刀后将王某某手中的刀子抢下,刘某某、“*货”、“*毛”担心事态严重就驱车离开了现场。尔后向某、王某某、毛某三人商量后决定要代某某退70000元钱,代某某被逼无奈给了三人17000元钱(其中包括10000元现金和微信转账7000元),并给向某打了一张53000元钱的欠条,事后向某、王某某、毛某等人将所得现金分了。
2020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永顺县**乡政府附近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向某向永顺县公安局芙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向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威胁被害人并索取现金70000元,数额巨大,其中,53000元系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向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瑞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向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证据卷贰册(附卷光盘壹张);
3.检察卷壹册;
4.证人名单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