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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吕某某容留卖淫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5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86********,吉林省东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暂住西安市长安区**。2014年6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61980********,陕西省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镇**村**组**号,暂住西安市长安区**。2014年6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8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分别系**长和经理,负责该浴场的日常工作。2014年6月17日21时许,公安长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某某酒店浴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该酒店客房8505房间将正在卖淫嫖娼的张某某、李某甲抓获,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再次对该酒店浴场进行了检查,在浴场包间将正在卖淫嫖娼的李某乙、李某丙等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抓获,并将容留卖淫的王某某、吕某某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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