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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8〕3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4********,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单元**室,无业。2011年3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5月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0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9********,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暖**村*崖**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广场**楼*酒吧喝酒期间,因王某某醉酒后朝被害人李某坐的方向扔啤酒瓶,引发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冲上去先用啤酒瓶在李某头部击打,吕某某发现王某某和李某撕扯在一起就过去帮忙在李某面部打了两拳。被保安劝离后在**停车场双方再次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持锥形桶殴打李某头、面部,致李某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18年12月2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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