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2019年8月3日因赌博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4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及王某某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妻子吕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街**弄**号二楼东南侧房间内开设网络赌博工作室,通过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及“******”软件,在QQ聊天工具上拉人组建名称为“******”的QQ群,以支付宝转账作为赌博充值、结算的方式,利用时时彩开奖数据供群内唐某某、徐某某(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等多名玩家进行赌博。经查,该赌场2019年11月份涉案赌资流水3179463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详情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徐某某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附提取清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活动,赚取返利,赌资数额累计达31794000余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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