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现住中牟县**街道办事处**庄**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8********,汉族,小学毕业,务农,现住中牟县***路街道办事处**庄**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单位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及适用的程序等事项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自己到中牟县**路街道办事处**庄东北侧“湿地公园”工地盗窃蓝色铁皮围挡19片、钢管13根。经鉴定:被盗19片蓝色铁皮围挡、13根钢管价格为人民币592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先后4次到该工地实施盗窃,共盗取蓝色铁皮围挡173片、钢管116根。经鉴定:被盗173片铁皮围挡、116根钢管价格共计人民币5300元。现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已将被害单位被盗围挡恢复原貌,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到中牟县公安局青年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供述;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言;3、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部分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依法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伟
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中牟县**路街道办事处**庄**号;被告人吕某某现住中牟县**路街道办事处**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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