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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吕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19〕789号

1.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住延吉市建工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3月19日,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住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住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9日,刘某甲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至11月25日左右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吕某某在延吉市建工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某住所内,利用吉林福利彩票“**”开奖结果,在手机上建立名为“**”的微信赌博群后,组织,招揽赌客进群,并在赌博微信群内根据上家的指示制定玩法和赔率。之后通过微信收取赌客的投注款,以兑现中奖款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2018年11月末至2019年3月18日(春节期间福利彩票暂停运营),王某某和吕某某雇佣刘某甲具体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期间,三被告人组建的赌博群内微信成员达20、30名,累计收取投注款人民币765219元,王某某非法获利2万多元;吕某某非法获利2万多元;刘某甲非法获利17000元左右。

2019年3月18日,民警在延吉市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同年4月5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摄影照片、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隋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冯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 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其他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刘某甲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微信赌博平台,组织多人进行赌博,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泰男

2019年10月11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光盘贰拾张、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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