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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吴某某、叶某甲等四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2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镇**村**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街**栋**房王某某因犯抢劫罪2011年3月23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暂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村**大厦**。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工业区**楼**栋**。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塘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四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得知被告人吴某某有购买毒品冰毒的渠道,遂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价格为600元人民币的冰毒。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吴某某支付600元,被告人吴某某收到后将600元毒资微信转账被被告人叶某乙用于购买冰毒。同日,被告人叶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叶某甲转账500元用于购买冰毒。之后,被告人叶某甲通过微信向外号“猪某某”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转账500元用于购买毒品。经联系,叶某乙与“猪某某”约在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的中心的一家超市门口交易,“猪某某”派人将一个用红包装着的毒品冰毒交给叶某乙。被告人叶某乙拿到毒品冰毒后,取出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后因冰毒分量不足,无法交货,遂于2019年7月19日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叶某甲转账500元购买冰毒。叶某甲于是向“猪某某”再次转账500元用于购买冰毒。“猪某某”收到毒资后,派人将冰毒送到约定地点交给被告人叶某乙。被告人叶某乙将购得的冰毒于7月18日吸食剩下的冰毒混在一起,从中拿出部分冰毒用红包包装好。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叶某乙和被告人吴某某约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心楼下交易,同时,被告人吴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该交易地点。三人见面后,被告人叶某乙将事先用红包装着的冰毒递给被告人王某某完成交易。

2019年8月26日早上7时许,举报人伍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通过QQ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双方谈好价格是600元人民币,并约定在深圳市福田区**路**附近见面交易。当日10时许,举报人伍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到达约定地点,伍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则将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着的毒品冰毒交给伍某某,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现场在伍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0.35克。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工业区**楼**栋**被抓获。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叶某乙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被抓获。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叶某甲在广东省肇庆市******村委会****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叶某甲、叶某乙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某、吴某某、叶某甲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叶某乙判处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2019年11月1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四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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