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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号。2011年6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现清苑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现莲池区)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5日因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号。2016年5月7日因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罚款500元。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街**号。2019年9月4日因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罚款200元。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保定市丽景华庭向被告人吴某某两次购买约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李某某将吴某某包装好的甲基苯丙胺送到到丽景华庭小区门口交给王某某。

2020年4月30日至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白洋淀大道卢家大院等地五次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五克,孙某某用于吸食。5月17日12时许,孙某某发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求购甲基苯丙胺,并转账给王某某8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从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在保定市白洋淀大道山西面馆与孙某某交易时被民警查获,并查扣甲基苯丙胺净重0.71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梁子贤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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