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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12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号。曾因吸毒,于2009年7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4年1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社区**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2月5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侦查完毕补充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为牟利,经事先商量,在本市横店镇**村陈某某(另案处理)家、**村一葡萄园内、**村吴某某家先后7次召集人员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以及郑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望风。经查,该赌博场所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以及郑某甲帮助望风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再次组织人员在本市横店镇**村陈某某家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和陈某某以及涉赌人员吴某乙、郑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0000余某某。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朱某某以及郑某甲、陈某某共同退赃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吴某乙、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朱某某以及同案犯郑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应酌情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8*******)、吴某某(联系电话134*******)、杜某某(联系电话159*******)、朱某某(联系电话136*******)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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