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91********,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住**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定陶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逮捕,201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88********,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住定陶区**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定陶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沿当定陶广州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镇**庄路口处时,与胡某某、朱某某及自行车相撞,胡某某、朱某某受伤倒地,后朱某某又被吴某某驾驶RMG***号小型轿车自北向南碾压,碾压后吴某某下车观察后驾车逃逸,事故造成胡某某受伤,朱某某死亡。经认定,王某某、吴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吴某某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