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村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粟某甲,曾用名粟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311973********,侗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村**城**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村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程某某、钟某甲、黄某乙、钟某乙、钟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合伙成立了深圳**科技互动有限公司,由程某某、钟某甲夫妇出资25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占股40%,钟某丙出资25万占股40%,黄某乙、钟某乙以技术入股各占股10%,共同研发并运营“麻婆儿-浙江棋牌”手机APP软件平台,招募代理组织人员加入该平台,通过出售房卡牟利。程某某负责该公司的运营、业务推广及财务管理、代理管理等工作,钟某甲担任公司法人并参与协助管理,黄某乙、钟某乙担任技术管理,在平台先后开通“杭州麻将”、“牛牛”、“四副牌”、“余杭麻将”、“东阳麻将”、“十三道”等多种玩法。金某乙、金某丙受雇佣担任公司客服,负责东阳地区“麻婆儿-浙江棋牌”APP的广告投放、招募代理商等推广活动,同时也担任公司代理商。
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瞿某某等人在明知“麻婆儿-浙江棋牌”APP软件为赌博软件的情况下,依照公司要求创建并管理赌博微信群,成为代理商,召集赌博人员在该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各代理商从公司以较低价格批量购买房卡,后将房卡加价销售给自己组建群内的赌博人员以获取非法利润。赌博人员通过购买房卡进入该平台并消耗房卡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平台自动计算输赢,赌博人员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
据平台后台数据显示,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参与赌博的人员共计5.8万余人。自2017年2月份开始,公司通过销售房卡方式获取非法利润,共计获利600余万元。经查:
1、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取得代理商资格后,以51880元的总金额共购买房卡48930张,无剩余可用房卡,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
2、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取得代理商资格后,以25760元的总金额共购买房卡24880张,剩831张房卡未销售,个人非法获利3.3万余元。
3、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瞿某某从李某乙(另案处理)处转得代理商资格后,以19108元的总金额共购买房卡20610张,无剩余可用房卡,个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
4、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粟某甲取得代理商资格后,以77460元的总金额共购买房卡69770张,剩556张房卡未销售,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
5、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某取得代理商资格后,以44220元的总金额共购买房卡38570张,剩385张房卡未销售,个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
6、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取得代理商资格后,以29080元的总金额共购买房卡27230张,无剩余可用房卡,个人非法获利5.4万余元。
7、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取得代理商资格后,以55860元的总金额共购买房卡54150张,无剩余可用房卡,个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
8、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蔡某某取得代理商资格后,以31920元的总金额共购买房卡25020张,剩25张房卡未销售,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9、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金某甲取得代理商资格后,以28420元的总金额共购买房卡27550张,无剩余可用房卡,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蔡某某、金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他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9名被告人均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王某乙、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瞿某某、粟某甲、郭某某、张某某、黄某甲、蔡某某、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财付通交易明细;
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九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瞿某某、粟某甲、郭某某、张某某、黄某甲、蔡某某、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APP游戏平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蔡某某、金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各被告人均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善辉
检察官助理:石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39********)、吴某某(联系电话:133*********)、瞿某某(联系电话:137*********)、粟某甲(联系电话:137*********)、郭某某(联系电话:139*********)、张某某(联系电话:152*********)、黄某甲(联系电话:135*********)、蔡某某(联系电话:188*********)、金某甲(联系电话:139*********)现取保候审在本市;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2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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