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绵阳市游仙区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村**组,现住绵阳市游仙区**村**组,曾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88年11月1日被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同年6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同年6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剑阁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村**组**号,现住绵阳市游仙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同年6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街**号**号,现在绵阳市游仙区**镇**街**号,因涉嫌诈犯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同年6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绵阳市游仙区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同年5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常某某、张某某、佟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常某某、张某某、佟某某共谋卖中草药骗钱,由王某某、吴某某扮演“坐子”负责卖药,由田某某、张某某、常某某、佟某某在旁边搭讪、假装购买、夸大药效等扮演“诱子”负责当托。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常某某、张某某搭乘佟某某驾驶的川JM****面包车来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解放街街道,王某某用背篼携带1公斤左右的“灵芝草”和1公斤左右的“猴儿七”(拳参)、吴某某用口袋提着小包(二两左右)装的“姜黄”卖药。先是田某某、张某某编造“灵芝草、猴儿七”能治疗失眠,诱骗黄某某以490元的价格在王某某处购买了一包灵芝草和以6元1克的价格购买了6000元的“猴儿七”;再由常某某、佟某某编造“姜黄”是“失眠的断根药”,诱骗黄某某以4000元价格在吴某某处购买了一包“姜黄”。后6人逃离现场并在返回绵阳的途中共同将骗取的10490元予以平分。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常某某、张某某、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剑
检察官助理:张厚权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原址侯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