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县**中学**,住黑龙江省**县**镇**小区土地局**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县**镇**小区**组。2014年11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县**乡**村**屯。2012年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二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街)。2019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县**镇**家属楼**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小区**组)。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周某某、肖某甲、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4日、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某日,因杨某某欠吴某乙大量欠款未还,被告人王某某在吴家人的指使下,到杨某某在黑龙江省**县**煤场看住煤场的煤及负责帮杨某某处理煤场的被害人于某某。被告人吴某甲在其亲属的指派下,找到被告人周某某、全某某,携带军刺等凶器于当日傍晚赶至**煤场与王某某一起看管于某某;同时吴某甲找到被告人肖某甲携带镐把于当日晚九点左右赶至煤场与吴某甲等人汇合。王某某、吴某甲、周某某、全某某、肖某甲等人在煤场的房子内,非法限制于某某人身自由三日。其后,吴某甲等人相继离开煤场,王某某带于某某到哈尔滨市看管其至收到货款后,才将于某某释放。
2.2014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郭某某(已判决)、吴某甲(已判决)、左某某(已判决)四人在**县**院对面的**银行遇见被害人蔡某某,郭某某、吴某甲持刀追打蔡某某,周某某、左某某开车追赶蔡某某。蔡某某跑到**县**小学院内躲藏。周某某、郭某某、吴某甲、左某某在学校外等候,等蔡某某出来后将其强行带到**县**镇**串店附近的一平房内。在平房屋内郭某某、吴某甲、左某某用拳脚、木棍、拖布杆轮番殴打蔡某某并索要欠款。期间周某某在屋子门口看守。直到2014年8月31日6时四人将蔡某某带到**县**镇何某某家,经何某某向四人解释蔡某某已将其欠何某某的欠款归还后四人将蔡某某释放。经鉴定,蔡某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腔积液,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县抓获;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县抓获;被告人肖某甲于2019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南京市抓获;被告人全某某于2019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依兰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查询记录、开房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移交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何某某、郭某某、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周某某、肖某甲、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周某某、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周某某、肖某甲、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周某某、肖某甲、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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