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勇,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沅江市**乡**村**组**号,现住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和同年4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和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看到有人在本市沅江流域盗采砂卵石后,便产生盗采砂卵石的想法。得知被告人王某甲有吸砂卵石的船后,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陈某某找到王某甲双方约定:由王某甲负责提供吸砂船,安排船员的工作及工资,同时联系盗采卵石的销赃渠道;陈某某负责安排吸砂船在常德沅江**段的盗采时间与地点,并负责安排放哨,与职能部门处理关系。两人定价砂卵石每吨45元,陈某某占比25元每吨,王某甲占比20元每吨,双方分成比为11:9。王某甲聘请被告人吴某甲负责安排吸砂船上船员和盗采的具体工作。
2019年6月初,陈某某按照约定与王某甲联系安排好时间和地点后,由王某甲提供的“**号”吸砂船在本市**高速附近沅江流域多次非法盗采砂石,王某甲联系运输船将盗采砂卵石卖给了王某乙,王某乙分两次支付70000元货款。事后王某甲按照约定和陈某某分赃,并向吴某甲支付8000元工资。因害怕被查获,陈某某决定终止和王某甲的协议。
2019年8月,陈某某再次联系王某甲,双方约定按照以前的协议到常德沅江流域盗采砂卵石。8月9日晚,王某甲安排“益**号”吸砂船,在本市**高速桥附近沅江流域盗采砂石,由吴某甲安排船上工作人员具体操作。王某甲联系王某乙(另案处理)安排运输船运输盗采砂石,后王某乙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运输盗采的砂石。刘某甲明知是盗采的砂石,接到通知后将运输船事先停靠在附近水域等待。次日0时许,刘某甲用自己的“湘**号”运输船从“益**号”吸砂船处接得盗采卵石1704吨,并将其运输到岳阳市湘阴县**码头,后经吴某乙、陈某某、易某某等人联系,该船砂卵石以每吨63元的价格合计107000元卖给了刘某乙的**碎石厂。王某乙约定支付王某甲58000元的货款(已通过银行转款40000元,剩余18000元未付清)。王某乙支付刘某甲运费30000元,王某甲向吴某甲支付8月份工资6000元。案发后,王某甲向公安机关退赃7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关于禁采区的说明、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易某某、陈某某、吴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刘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刘某甲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某甲、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达夫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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