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1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路**号附**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名都**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不逮捕,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余红莉,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不逮捕,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无。
被害人黄某某,男,24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小区**号;被害人高某某,男,24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栋**单元**楼;被害人邓某某,男,21岁,住都江堰市**河畔**号。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朋友”的男子预谋在赌博时使用透视扑克牌作弊以牟利。之后,王某某、吴某某等三人合资购得作有暗记的扑克牌10副以及配套的具有透视功能识别暗记的隐形眼镜一副。在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王某某、吴某某三人多次组织牌局,邀约黄某某、高某某等人用扑克牌 “炸金花”方式赌博,由王某某事前戴好透视隐形眼镜,并在赌博中使用作有暗记扑克牌,王某某通过隐形眼镜知晓其他参赌人员牌面大小后,按之前约定的暗语通知吴某某、“朋友”是否跟牌,继而控制赌博输赢。三次赌博过程中,王某某、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参赌人员共计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物证:塑料袋、扑克牌二副、隐形镜片二片;
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高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任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与他人一起商议使用作弊工具骗取参赌人员赌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在公安机关现场查处赌博违法过程中交代在赌博过程中采用作弊工具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360942****)、吴某某(联系方式:1808111****)均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