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在河南省郸城县**乡**楼**村**楼村**号。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5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11月30日,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指使,招募人员出卖血液,从中抽头牟利,后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某,由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发布有偿献血信息。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招募了张某乙、宗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武某某、黄某某等六名卖血人员在江苏省无锡市某地集合,后由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安排上述人员住宿等。2019年2月26日,上述六名卖血人员统一坐车从江苏省无锡市至上海市普陀区**路**号附近欲献血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4月4日、4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宗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武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六人在吴某某朋友圈看到招工信息,去上海献血可以拿500元,后联系了吴某某并在约定地点集合,一戴眼镜男子将六人接到一宾馆,一光头男子开的房间,2019年2月26日早上,光头男子将六人送上一客车,开到上海后被抓。
2.微信截图,证明吴某某通过微信招募卖血人员等情况。
3.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户籍资料,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为牟利,受“光头”指使,通过中介吴某某,招募到6人去上海献血的人员,并承诺给予献血人员和中介好处费。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为牟利,受王某某的指使,通过微信招募了6名去上海献血的人员,承诺给予每名献血人员人民币500元补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共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菁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王某某:1327628****;吴某某:1377104****)
2.侦查卷宗三册。
3.王某某辩护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闽,1380187****;吴某某辩护人: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佳,1381643****。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法律意见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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