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77********,汉族,中专文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张家港市**镇**街(户籍所在地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别名吴某乙,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69********,汉族,初中文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泰兴市**镇**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建设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欲窃取**建设公司堆放于本市**金融中心泰兴市**商业银行工地西侧配电房附近的镀锌方管,遂与被告人吴某甲商议,由被告人吴某甲安排塔吊司机、将监控断电,王某某负责安排工人将镀锌方管装车运走。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采用遮挡监控、监控断电等手段,被告人王某某安排人将镀锌方管安排装车,并将盗窃的镀锌方管运回自己家中。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镀锌方管价值人民币95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已主动退赃,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均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登记保存的镀锌方管(照片);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物资购销提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祥
检察官助理:王建莹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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