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8〕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71*******,汉族,大专,个体(秦州区**手机店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庙**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巷**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3********,回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半坡**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93********,汉族,初中,无业(原深圳**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8年3 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2********,汉族,大学本科,农民(原深圳**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乡**村*组250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廖家磨村1号3单元,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8年3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韩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27日,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秦州区**手机店内,秦某某(已判刑)骗用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并虚构了其家人和朋友的信息,王某某提供手机模型,**快捷公司业务员白某某(另案处理)在**快捷公司的贷款专门网页上虚构赵某某申请贷款的信息,三人再分别利用秦某某提供的3个手机号码,冒充被害人、被害人的同事、被害人的家属接听审核电话。通过审核后,骗取到的贷款到王某某的账户上,王某某负责分赃。三人共同利用手机套现的方式诈骗**快捷公司贷款金额3698元,使被害人赵某某背负还贷义务。
2.2016年6月16日,在秦州区**西路**营业大厅一楼西北角,被告人吴某专卖VIVO、OPPO手机的柜台内,秦某某(已判刑)与何某某(已判刑)骗用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身份信息,秦某某虚构了郭某某的工作、收入信息,吴某提供手机模型,**快捷公司业务员刘某某在**快捷公司的贷款专门网页上虚构郭某某申请贷款的信息。通过审核后,骗取到的贷款到吴某的账户上,吴某抽成350元,其余都给了秦某某。四人共同利用手机套现的方式诈骗**快捷公司贷款金额3699元,使被害人郭某某背负还贷义务。
3.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韩某某在秦州区**城二楼手机卖场,伙同他人共同利用手机套现的诈骗方式,骗用被害人赵某的信息诈骗**快捷公司贷款金额3298元,使被害人赵某背负还贷义务。韩某某负责在**快捷公司的贷款专门网页上虚构韩某某贷款的信息,并冒充赵某的同事接听审核电话。
4.2016年6月24日,在秦州区**西路**营业大厅一楼西北角,被告人吴某专卖VIVO、OPPO手机的柜台内,秦某某(已判刑)与何某某(已判刑)骗用了被害人田某的身份信息,吴某提供手机模型,**快捷公司业务员刘某某虚构了田某的工作、收入信息,并在**快捷公司的贷款专门网页上虚构田某申请贷款的信息。通过审核后,骗取到的贷款到吴某的账户上,吴某抽成350元,其余都给了秦某某。四人共同利用手机套现的方式诈骗**快捷公司贷款金额3698元,使被害人田某背负还贷义务。
5.2016年7月22日,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秦州区**手机店内,秦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骗用了被害人何某某的身份信息,秦某某虚构了其家人和朋友的信息,王某某提供手机模型,**快信公司业务员杨某虚构了何某某的工作、收入信息,并在**快信公司的贷款专门网页上虚构何某某申请贷款的信息,秦某某、王某某、杨某(已判刑)分别利用秦某某用何某某身份证办理的3个手机号码,冒充何某某、何某某的同事、何某某的家属接听审核电话。通过审核后,骗取到的贷款到王某某的账户上,王某某负责分赃。四人共同利用手机套现的方式诈骗**快信公司贷款金额3298元,使被害人何某某背负还贷义务。
6.2016年7月22日,在杨某(已判刑)给何某某办理完一单手机套现之后,杨某带着何某某找到了**快捷公司业务员韩某某,三人又到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秦州区**手机店内,杨某给韩某某提供了已经虚构好的何某某的信息,王某某提供手机模型,韩某某在**快捷公司的贷款专门网页上虚构何某某申请贷款的信息,秦某某(已判刑)、王某某、韩某某利用秦某某用何某某身份证办理的3个手机号码,冒充何某某、何某某的同事、何某某的家属接听审核电话。通过审核后,骗取到的贷款到王某某的账户上,王某某负责分赃。五人共同利用手机套现的方式诈骗**快捷公司贷款金额3298元,使被害人何某某背负还贷义务。
7.2016年7月31日,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秦州区**手机店内,秦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骗用了被害人柏某某的身份信息,秦某某虚构了其家人和朋友的信息,王某某提供手机模型,**快信公司业务员冯某(已判刑)虚构了柏某某的工作、收入信息,并在**快信公司的贷款专门网页上虚构柏某某申请贷款的信息,秦某某、王某某和冯某分别利用秦某某用柏某某身份证办理的3个手机号码,冒充柏某某、柏某某的同事、柏某某的家属接听审核电话。通过审核后,骗取到的贷款到王某某的账户上,王某某负责分赃。四人共同利用手机套现的方式诈骗**快信公司贷款金额3298元,使被害人柏某某背负还贷义务。
8.2016年7月31日,在冯某(已判刑)给被害人柏某某办理了一单手机套现业务之后,又打电话叫来了**快捷公司业务员包某某(已判刑),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秦州区**手机店内,秦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骗用了被害人柏某某的身份信息,秦某某虚构了其家人和朋友的信息,王某某提供手机模型,包某某虚构了柏某某的工作、收入信息,并在**快捷公司的贷款专门网页上虚构柏某某申请贷款的信息,**手机店一名店员和冯某、包某某分别利用秦某某用柏某某身份证办理的3个手机号码,冒充柏某某、柏某某的同事、柏某某的家属接听审核电话。通过审核后,骗取到的贷款到王某某的账户上,王某某负责分赃。五人共同利用手机套现的方式诈骗**快捷公司贷款金额3298元,使被害人柏某某背负还贷义务。
9.2016年8月1日,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秦州区**手机店内,秦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骗用了被害人王某的身份信息,秦某某虚构了其家人和朋友的信息,王某某提供手机模型,**快信公司业务员冯某(已判刑)虚构了王某的工作、收入信息,并在**快信公司的贷款专门网页上虚构王某申请贷款的信息,秦某某、王某某和冯某分别利用秦某某用王某身份证办理的3个手机号码,冒充王某、王某的同事、王某的家属接听审核电话。通过审核后,骗取到的贷款到王某某的账户上,王某某负责分赃。四人共同利用手机套现的方式诈骗**快信公司贷款金额3298元,使被害人王某背负还贷义务。
10.2016年8月1日,冯某(已判刑)在给王某办理了手机套现业务之后就离开了**手机店,又给**快捷公司业务员包某某介绍了被害人王某,包某某到**手机店后,秦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骗用了被害人王某的身份信息,秦某某虚构了其家人和朋友的信息,王某某提供手机模型,包某某虚构了王某的工作、收入信息,并在**快捷公司的贷款专门网页上虚构王某申请贷款的信息,秦某某、王某某和包某某分别利用秦某某用王某身份证办理的3个手机号码,冒充王某、王某的同事、王某的家属接听审核电话。通过审核后,骗取到的贷款到王某某的账户上,王某某负责分赃。五人共同利用手机套现的方式诈骗**快捷公司贷款金额3298元,使被害人王某背负还贷义务。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韩某某、刘某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贷款购买手机的还款责任和风险,虚构没有不良后果的谎言,骗用多人个人信息,以贷款分期付款购手机的方式套现,骗取贷款公司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某
2018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被告人吴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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