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四川省彭州市**镇**组**号。2017年6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8月2日被新疆库尔勒铁路公安处阿克苏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18日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9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与中航建工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办事处(简称中航建工西北办事处)的尚某某(另案处理)签订《风机基础内部施工协议书》协议规定,由尚某某将宁夏平罗陶乐风电场、灵武甘城子风电项目的66座风机基础,价值6468万,交由被告人王某某及周某某承包施工。因按期无法施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经调查得知上述工程不存在,遂后,隐瞒上述事实,对外发布工程转包消息,并于同年10月12日,与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签订《风机基础内部施工协议书》,将尚某某虚构的33座风机基础施工项目交由朱某乙、朱某甲承包施工。并骗取朱某甲、朱某乙的工程保证金30万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风机基础内部施工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曾雪梅、田敬元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张静、朱睿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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