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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委会**组**号,现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自己手机微信(微信昵称“大某某”,微信号为:******)创建微信群“火某某”,向群内成员发布缅甸国南邓“字花”题目及提示,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投注,被告人王某某予以协助,以1比27、28的赔率接受群内铁某某、肖某某、周某乙、唐某某、周某丙、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投注,后再向王某甲(另处)、杞某某(具体身份不详)等上家报送投注金,并获取投注金10%的提成,从中非法获利。2020年3月29日,公安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将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运用手机微信转发缅甸国南邓的“字花”题目,通过微信红包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均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99488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伍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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