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5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51********,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组织他人采伐二人购买的位于专探乡陈茨园村委王大桥村南一条南北水泥路东沟内的树木。经西平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测量,被伐树木合计14株,合计立木蓄积18.236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党员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贾某某、刘某某、贾某甲、何某某、张某甲、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合伙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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