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王XX,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XX,女,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周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王XX、周XX行至镇平县石佛寺镇垃圾窝物业门口,经预谋后,由王XX将被害人郝XX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台铃电动车盗走,电动车座垫下储物箱内放有10块糖料。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蓝色台铃踏板电动车价值800元,10块糖料玉石总计价值3200元。
2020年6月21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XX、周荣芬行至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世纪华联超市门口,经预谋后,由周XX将被害人闵XX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小刀电动车价值800元。
现上述赃物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XX、周X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XX、周XX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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