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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汉市**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向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为川F*****和车牌为川A*****的轿车从广汉市连山镇出发到广汉市金轮镇**厂实施盗窃。周某某、王某某、向某某采取翻墙入厂,用工具断线的方式盗窃该厂生产车间和配电房内的电缆线、铜板等物品若干,后将盗窃所得物品销赃给连山镇一废品收购站。周某某获取赃款2000余元,王某某获取赃款1700余元。

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向某某驾驶车牌为川A*****的轿车、向某某的别克牌凯越轿车从广汉市连山镇出发到广汉市金轮镇**厂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铜板、电缆线若干,后将盗窃所得物品销赃给连山镇一废品收购站。周某某获取赃款1600余元,王某某获取赃款1500余元。

2019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向某某再次驾驶向某某的别克牌轿车及一辆无牌小货车从从广汉市连山镇到广汉市金轮镇**厂实施盗窃,三人翻入厂区内后即被该厂门工人发现,后逃走。

经鉴定,王某某、周某某、向某某盗窃财物价值10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秘密窃取他人财产,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世昌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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