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8********,汉族,大专文化,石家庄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萧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058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被告人萧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丹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2时许,江苏**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会计被诈骗团伙通过QQ群冒充公司老板骗取986000元,该笔款汇入张某某银行卡,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萧某某在明知上述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向诈骗团伙提供陈某某、薛某某银行卡接受上述赃款,并将赃款取出后交给诈骗团伙。
被告人萧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萧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萧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萧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宦琴仙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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