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住衡阳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3日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村**组**号,住衡阳市蒸湘区**附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3日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住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3日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81989********,汉族,初中文化,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3日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29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1至2020年3月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租住的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楼出租房为据点,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和卖淫女李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等人利用网上聊天软件多次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为方便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建立“**微信群”并在群内提醒卖淫女、聊单员到**小区***栋***楼上班,待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与嫖客谈好相应的性交易价格后,便将性交易宾馆信息反馈至被告人王某某处,再由被告人王某某将嫖客信息派发给卖淫女。随后由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接送卖淫女到宾馆卖淫。事后再按约定各自分成。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5日23点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接单后安排被告人吴某某把卖淫女李某某送到蒸湘区立新**酒店**房间与嫖客秦某某发生性交易并收取830元嫖资,事后被告人张某某把李某某从酒店接回。李某某从中分得53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250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3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20元。
2、2019年7月9日21点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接朱某某(另案处理)聊单后就安排刘某某(在逃)把卖淫女李某某送到蒸湘区立新**酒店**房间,与用何某某身份证开房的男子发生性交易并收取400元嫖资。李某某从中分得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50元,朱某某分得120元,刘某某分得30元。
3、2019年7月9日23点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聊单谈价后把卖淫女李某某送到蒸湘区**酒店5楼房间与嫖客唐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400元嫖资。李某某从中分得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200元。
4、2019年7月11日21点时许,刘某某聊单谈好价后刘某某把卖淫女范某某送到蒸湘区立新**酒店**房间与嫖客冼某某发生性交易并收取嫖资320元。范某某从中分得1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50元,刘某某平分得170元。
5、2019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聊单谈价后应被告人王某某安排,把卖淫女范某某和“杨某某(某某)”送到石鼓区常胜路**酒店**房间与嫖客“李某某”和“陆某某”(微信名:**)发生性交易收取3000元嫖资。范某某和“杨某某(某某)”从中各分得8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7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200元,朱某某分得500元。
6、2019年7月10日3点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聊单谈价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把卖淫女范某某送到蒸湘区南华大学北门附近**宾馆**房间与嫖客王某某发生性交易收取450元嫖资。范某某从中分得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2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30元。
7、2019年7月11日1点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聊单谈价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某把卖淫女李成芳送到蒸湘区立新华**酒店**房间与嫖客李某乙发生性交易收取260元嫖资。李某某从中分得1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50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3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80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酒店开房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李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招募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还为其提供聊单、运送等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和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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