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251968********,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街**村**宿舍**室。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65********,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任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晨光苑、锁石苑等处,先后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担任团队的能力总管,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团队的素质窗口,被告人周某某担任团队的自律配合。该组织层级已达到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2019年10月18日上列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证人叶某某、朱某某等人及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东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周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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