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0年11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0年11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定兴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在定兴县**小区底商经营的“**小吃店”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在油条加工过程中疑似添加含铝成分的添加剂,并在现场查获油炸专用(火箭牌)添加剂(含硫酸铝钾),后对油条、油炸专用(火箭牌)添加剂抽样送检,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鉴定,油条中铝含量为631mg/kg,已超过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00mg/kg),油炸专用(火箭牌)添加剂中铝含量为2.97%。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食安大队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委托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无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油条制作过程中超限量添加油炸专用(火箭牌)添加剂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志刚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1年2月4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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