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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8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曾因盗窃于2005年6月被宁波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6年10月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瓶车载被告人唐某某至余姚市**街道****城****馆附近,采用被告人王某某望风、被告人唐某某拉开车座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坐垫下储物箱内的黑色皮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银色手镯1只、红色手链1条及蓝色钱包1只,后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瓶车载被告人唐某某逃离现场。

同日13时许,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瓶车载被告人唐某某至余姚市**街道****,被告人唐某某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BM5****号小型轿车内的红色背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400元的苹果手机1部,后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瓶车载被告人唐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不予收押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屠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解锁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幼冲

检察官助理:沈  辉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578****);

2.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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