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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唐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640626****,侗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县**镇**村**组,现暂住澜沧县**乡**村**二组(回民种柠檬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10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小名“唐某”),男性,1993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307015718,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镇**居委会***组,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县**乡**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8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和唐某某一起吃饭,王某某接一老板电话要他从澜沧县城将要偷渡到缅甸的人送到糯福边境去,送到一人给300元,王某某将此事告诉唐某某,唐某某愿意同往,王某某将从车行租的猎豹车云JW52**交给唐某某驾驶。

7月16日17时左右王某某和唐某某按老板安排分别驾车到孟连、澜沧宫庭酒店和华强酒店等地接到12名欲偷渡的外省人,为逃避边防检查,王某某和唐某某分别驾车沿澜惠公路到惠民,从惠民经景迈到勐宋村,然后走村组公路经娜阿妈进入东阿公路往糯福的路线行驶,19时40分当车行驶至娜阿妈岔入东阿公路路口时,遇到**派出所民警临时检查,唐某某和一乘客停车后急忙下车往车后逃跑,跑出一段路后被抓获,从唐某某所驾车牌为云JW52**猎豹车上查获7名欲偷渡外省籍男子。随后王某某所驾一辆白色车牌是云J15B**的丰田车来到检查点,民警当场从该车上查获5名欲偷渡外省籍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刑事照片及抓获时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为获取高额利益,明知他人欲偷越国(边)境,仍然采取绕关避卡的方法将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人员运往边境一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杰 

2020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885****;唐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移送起诉书14份。

3、王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查获的手机三部、现金3900元以照片形式移送,实物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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