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现住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现住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月份以来,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纠集张某某、付**、粟**、刘**、刘**、赵**、谭**、李**、王**、匡**、陈**、赵**、谭**、陈**、赵**、李**(均己判刑)与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开设微信赌博群,通过拉人进群组织赌博总获利上千万元。微信赌博群共分四个阶段:“*****”、“***”、“****”和“****”,其中第一阶段“****”开设了5个微信赌博群,分别为:“*****”、“****”、“****”、“****”和“****”。“****”赌博方式为将人拉入微信赌博群,安排工作人员给赌客上、下分进入打鱼平台进行赌博。
自2016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赌博群中担任财务,负责给赌客上、下分,工资为人民币500元每日,总获利大约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夏某某在“****”微信赌博群中担任财务,负责给赌客上、下分,工资分阶段为人民币200元每日,人民币300元每日,人民币500元每日,总获利大约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账号表、微信开户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和光盘贰张,补充材料11页;
3.证人名单: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
4_.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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