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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夏某某等三人偷越国(边)境)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组**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受他人邀约在未办理出境手续情况下,从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勐平,后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张某某三人相互邀约,于2020年8月18日从缅甸勐平出发,于8月19日6时许偷渡回到中国孟连县境内,当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张某某三人因为形迹可疑在孟连县城**酒店停车场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正侧面照片、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出入境查询情况、人员轨迹查询、通话清单、基站定位及微信支付记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张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偷渡到缅甸,又偷渡回国,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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