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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夏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狗蛋”,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组,现住东安县****小区****室。因聚众赌博,于2017年9月15日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不批准逮,2015年2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但无逮捕必要依法不批准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赌博,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12月13日、2014年5月31日、2015年12月1日、2020年5月18日、6月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5日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持股,先后在东安县白牙市镇桐子山、神仙桥村毛某某家、茶源锑品冶炼厂等地开设赌场,纠集赌客以摇色子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人员进行“望风”,每盘按5%的比例“抽水”(抽头渔利),每天参赌人数数十人。2013年6月28日,该赌场被东安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案发后,东安县公安局没收王某某非法所得二万元。

2018年7月初至7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蒋某某伙同文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唐某某(在逃)等人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持股,先后在东安县白牙市镇老公安局对面一门面、白牙市镇六家湾33号居民楼三楼开设赌场,纠集赌客利用扑克牌以“台湾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人员进行“望风”,每盘“抽水”(抽头渔利)十元至数百元不等,每天参赌人数数十人,共抽头渔利三十余万元。2018年7月30 下午,该赌场被永州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三十余人。案发后,永州市公安局收缴了文某某罚没款七万元,蒋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罚没款各三万元,王某某罚没款四万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陈某某、陶某某、文某某、刘某某等46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对参赌人员进行“抽水”(抽头渔利)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运东

检察官助理:邱燕玲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778680****;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807469****;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536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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