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昭通市镇雄县**村委**街**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房**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房**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夏某甲、夏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夏某甲、夏某乙从中缅边境225界桩附近偷越国境至中国打洛后遇到巡逻民警盘查,盘查过程中王某某、夏某甲、夏某乙主动交代了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夏某甲、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夏某甲、夏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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