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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妥某某等13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_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清水县**巷**号。2017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乡**村**湾**号。2019年3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清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妥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2********,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清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8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60717043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清水县**廉租房**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清水县**镇**家属院**单元**室。2013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批捕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逃。2019年3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清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清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湾**号。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清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王某甲、妥某某、王某乙、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清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清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劝解被告人成某某与苏某某(不起诉)矛盾的过程中,与被告人张某某发成争吵,后被成某某等人劝开,双方离开。离开后张某某由于被王某甲辱骂怀恨在心,随后张某某约王某甲在清水县轩辕广场对面王家山底下打架。期间,张某某到李某某家里取了李某某提供的东洋刀一把并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陈某甲(不起诉)、唐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前往约定的打架地点。

王某甲收到约架信息指使张某某、安某某、魏某某、成某某驾车去王家山下打探情况,四人到达王家山下后将张某某一行人的数量和持有器械情况告诉王某甲,并在红崖观桥头等待王某甲等人的到来。期间,王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乙和被告人妥某某并让二人准备了几根洋镐把。后王某甲拿上妥某某和王某乙提供的洋镐把后与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不起诉)等人一起于2月16日凌晨0时许驱车到达现场。

双方碰面后,王某乙下车朝唐某某背部打了几洋镐把,张某某一伙见状四散逃跑,妥某某拿刀,其余王某甲、王某乙、成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五人手拿洋镐把进行追赶未果,后张某某、马某某驾车朝王家山方向追赶。期间,马某某驾车拉着妥某某、成某某、张某某追上陈某甲后,妥某某、成某某对陈某甲实施了殴打。随后王某甲等人被马某某开车接回盛清医院门口时发现张某某还在文昌桥桥头,就和妥某某上前殴打张某某,王某甲朝手持镐把,妥某某持刀将张某某殴打倒地,后王某甲、妥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魏某某、安某某将作案工具洋镐把丢弃到牛头河河道内。王某乙、成某某等人将张某某送至清水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清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锐器所致左大腿根部疤痕属轻微伤。

    2、2018年11月9日2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陈某乙(已判决)、陈某丙(已判决)、张某某在清水县冰点网吧上网时,陈某乙收到被害人赵某某发来的微信消息,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乙提出要将赵某某教训一顿,陈某乙和马某某到马某某的租住房找打架的东西,陈某乙拿了一把水果刀装在身上后,几人来到"天祥大药房"找赵某,在"天祥大药房"门口看见赵某某、张某某、程某某、苏某某四人在喝酒,陈某乙推门进入店内把赵某某拉到药房门口,陈某乙、陈某丙、马某某三人在药房门口对赵某某实施殴打,陈某乙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赵某某左臀部及左腹股沟部戳了几下,张某某看见后就过去朝陈某丙左眼睛打了一拳,陈某丙就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对其拳打脚踢,陈某乙和马某某将赵某某拉到马路中间的护栏旁边对赵某再次进行殴打,后被苏某和张某某拉开,拉开后,两人又过去对张某某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就被苏某某、张某某几人拉开。之后几人离开现场,赵某某等人报警。

    经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钝性外力所致头面部损伤属轻微伤;赵某某因外力所致头面部、臀腹部损伤属轻微伤;陈某乙左眼损伤不足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妥某某、王某乙、成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妥某某、王某乙马某某、某某、李某某等人持械进行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妥某某、王某乙、成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王某甲、妥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马某某、成某某、李某某属聚众斗殴人数多,影响大,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斗殴情形;王某甲、马某某、妥某某系累犯;张某某、李某某系自首,王某甲、妥某某、王某乙、马某某、成某某、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判处被告人妥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群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成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妥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2.起诉书42份,量刑建议书21份,光盘7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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