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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姚某某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7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0月20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夫妻二人通过微信传播“国王盒子”、“樱花盒子”、“黑马盒子”、“CO”、“环亚影视”、“AE86”等色情APP下载链接以及色情图片、视频吸引他人加其好友,王某某从网上购买色情APP卡密,二人以每个卡密15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卖于他人供其注册成色情APP会员。经勘查“国王宝盒”APP里有淫秽视频1006部、淫秽图片7091张。通过二人邀请码注册的“国王宝盒”会员人数达到1316人。二人销售卡密非法获利81870.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物证勘验笔录、远程勘验笔录;2.淫秽物品鉴定审查书;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4.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传播、贩卖淫秽电子信息进行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中阳

武腾飞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淅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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