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怀安县**乡**街**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西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镇**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室,系西安杰克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高某某放在其公司维修的陕A****7奥迪汽车,指使他人驾驶刘某某放在其公司维修的陕A****V别克汽车,在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故意制造车辆追尾事故,并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西安公司)报案,进行虚假理赔骗取赔偿款。2019年3月8日,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陕西公司)向王某某建行账户(尾号4654)支付保险赔偿款2100元和17984.1元。
2、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张某某放在其公司维修的陕A****0奥迪汽车,指使他人驾驶刘某某放在其公司维修的陕A****9起亚汽车,在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故意制造车辆追尾事故,并向人保西安公司报案,进行虚假理赔骗取赔偿款。2019年2月22日,人保陕西公司向王某某控制的吴某某中国银行账户(尾号4318)支付保险赔偿款2100元和11788.34元。
3、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姜某某驾驶张某某放在其公司维修的陕A****6福特汽车,指使他人驾驶卢某某放在其公司维修的陕A****6别克汽车,在西安市雁塔区新安路故意制造车辆追尾事故,并向人保西安公司报案,进行虚假理赔骗取赔偿款。2019年4月16日,人保陕西公司向该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尾号0806)支付保险赔偿款2000元和24281.00元。
4、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辛某某放在其公司维修的陕A****6奥迪汽车,指使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马某某放在其公司维修的陕A****9奔驰汽车,在西安市雁塔区海伦国际小区地下停车场,故意制造车辆倒车事故,并向人保西安公司报案,进行虚假理赔骗取赔偿款。2019年5月9日,人保陕西公司向王某某妻子杨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尾号1379)支付保险赔偿款2100元和19905.95元。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保险理赔资料、银行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5、车辆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分别为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某三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姜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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