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住济南市钢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8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住济南市莱芜高新区**社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住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福盛巷**号**园16号楼2单元1203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预谋后,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及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共同出资购买塑料桶并租赁院落等,由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购进汽油,三人分别对外销售,销售后的利润平均分成。通过以上方式三被告人对外销售汽油61245元。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现场查获并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逯某某、李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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