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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赌博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水电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阜宁县********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诈骗于2010年9月被无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曾因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5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02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同年5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 年**月** 生,身份证号码 3209231984********,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27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丁某甲、丁某乙、王某乙(三人已移送起诉)、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阜宁县阜城镇哈尔滨路春风里网吧二楼台球室、清华名仕园小区、清华名仕园东苑等地,先后组织召集“放水”人员王某甲、孙某某、杨某某及参赌人员祖某某、周某某、郑某某、施某某、许某某等人用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4次,涉案赌资累计40余万元,丁某甲抽头渔利累计4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丁某甲聚众赌博,在阜宁县阜城镇哈尔滨路春风里网吧二楼台球室赌博中为参赌人员郑某某提供高额利息赌资4万元,获利800元。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丁某甲聚众赌博,在阜宁县阜城镇哈尔滨路春风里网吧二楼台球室赌博中为参赌人员郑某某提供高额利息赌资5万元,获利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在该4场赌博中负责场外站岗望风,每场得到200元,共获利800元;并在阜宁县阜城镇哈尔滨路春风里网吧二楼台球室赌博中为参赌人员郑某某提供高额利息赌资5万元,获利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三名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并帮助望风,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院印)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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