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刑事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75********,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2016年4月2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1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90********,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1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2时40分许,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邢某某、师某某、张某某在县城环城路执行公务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阻拦警车,邢某某等三人随即下车对王某某进行盘查。王某某拒不配合并从旁叫来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上前殴打邢某某头部后被张某某控制,张某某在控制孙某某过程中被孙某某殴打。之后,王某某对邢某某实施殴打最终被邢某某制服。在邢某某制服王某某过程中,孙某某脱离张某某控制趁机脚踹邢某某背部。经鉴定,邢某某、张某某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检察官助理:史飞燕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