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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8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因本案盗窃,于2019年6月19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因本案盗窃,于2019年6月19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在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温水村柏杉园邓家湾(小地名)的一个崖坡上,将被害人肖某某、何某某放置的2个蜂箱(内有蜜蜂)搬至孙某某驾驶的鄂P****9小型汽车后座上盗走,二人每人分得蜂箱一个。经鉴定,涉案蜂箱每个价值人民币85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700元。

案发后涉案蜂箱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7月3日,王某某、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日,王某某、孙某某赔偿何某某、肖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未扣押蜂箱的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神农架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神价认字[2019]9号、1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视频监控;6.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玉凤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联系电话分别为1867193****、1830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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