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村**号。于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村**号。2017年9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王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和孙某某来到莒南县涝坡镇天马岛景区跑马场西水库边,趁夜间无人之机,用挖掘机和货车盗窃景区内的石头441.58吨,后将石头销售给洙边镇兴众石子厂,销售价值16338元。经鉴定,被盗石头价值1678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与天马岛景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天马岛景区石头款1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打款凭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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