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村**组**村**组)。因吸毒,2015年11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2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1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10月1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8月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灯塔**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02年6月5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8月30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2月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8月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3********,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中央龙廷小区2栋804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汽车站内3-332)。因吸毒,2007年10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2007年10月29日被娄底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3年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10月9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28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双峰县走马街镇定星村大兴组凌某某家后门撬坏进入凌某某家,并将室内防盗门、卧室门、挂锁撬坏,盗走凌某某家现金11200元。
2、2018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携带开锁工具到双峰县永丰镇中伟世纪城小区寻找盗窃目标,两人在小区北五栋二单元发现被害人龚某某家无人后,王某某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入户盗取财物,刘某甲则在楼梯间望风,王某某在室内发现一保险柜太重无法搬动时,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过来搬保险柜,然后王某某下楼将停在小区外的湘******面的车开到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王某某在地下停车场与孙某某会合后带孙某某到达被害人家中,王某某用空调被子包住保险柜,由孙某某背着保险柜,与在楼梯间望风的刘某甲一起三人通过楼梯间到达地下停车场,之后三人将保险柜装上湘******面的车上,由王某某驾驶面的车搭乘孙某某、刘某甲行驶至石牛乡古云村汤家山水库处。在水库边,王某某、孙某某用车上的撬棍将保险柜撬开,刘某甲在旁边打手电照明,三人将保险柜内10300元现金及两套成套的人民币(面值约360元)、银元、硬币、奥运会纪念币、翡翠吊坠地等物品盗走,并将保险柜内其余物品及保险柜丢入石牛乡古云村汤家山水库内。经鉴定,纪念币、翡翠吊坠价值315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单独盗窃一次、共同盗窃一次,盗窃金额总计25000余元,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共同盗窃一次,盗窃金额总计13800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在双峰县永丰镇某学校附近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在双峰县永丰镇一宾馆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10月9日在双峰县永丰镇某小区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搜查、提取、辨认笔录;3.被害人凌某某、龚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王水田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光盘、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入户窃取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均系主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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