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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组**号,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组,现租住安徽省蚌埠市******单元**室,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单元**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号招揽嫖客前来**公寓**座公寓酒店嫖娼,安排卖淫女接待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卖淫女收取嫖资后,与王某某五五分成。王某某通过组织卖淫女卖淫累计犯罪所得八万余元。

    在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失足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均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为王某某介绍过嫖客,王某某再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二人相应提成。被告人孙某某自己还带着一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孙某某累计犯罪所得二万五千余元;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介绍卖淫累计犯罪所得五千余元。 

另查,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出11500元;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健康体检表、现场方位示意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关于安徽金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的情况说明、金泉会审字【2020】第1074号审计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姚某某、康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坦白、退赃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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