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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孙某某等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8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山东省新泰市********胡同**。因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被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住温州市瑞安**镇**街**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菲,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董某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经预谋,在“小奶猫”直播平台注册“暁可耐”账号,通过“小奶猫”直播平台,直播性交过程,并宣称刷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礼物可以加为好友并发送福利视频。后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建立Potato软件福利群,又授意被告人董某某录制二人在直播间的性交视频,并在Potato软件福利群内上传发布。期间,夏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家中观看了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二人在“小奶猫”平台的色情直播。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制作并向他人传播的视频中,有33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经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获利超过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客户信息资料、交易清单明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及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董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勤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在温,手机号码1807201****,1896970****;辩护人黄菲手机号码135677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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