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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孙某某等盗伐林木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4********,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沈阳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沈阳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四人多次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街道马头浪村某地,共同砍伐被害人谷某某承包的林木。四被告人在砍伐林木时,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用油锯伐树木,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用镰刀伐树并负责将砍伐的树木聚集起来,被告人黄某乙负责编草绳将砍伐的树木打捆,后四被告人将砍伐树木运回自己家中用于烧火。经鉴定,四被告人砍伐的树木为伐根上萌发小杨树,胸径为2-5cm共有48株,胸径为5-8cm共有66株,合计为114株,总蓄积量为1.95立方米。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四被告人户籍信息表、树林承包协议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泓森林业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登记保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共同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甲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乙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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